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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永州这一片房屋将征收,快看有没有你家!

2022-05-19 11:58:41    永州房地产信息网     永州动态     来源: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为实施永州市冷水滩区一江两岸道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湘江西路:潇湘大桥至宋家洲大桥段道路红线至河岸范围

湘江东路:曲河社区刘家组至巴洲社区老皮阿塘组

(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09月30日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08月31日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冷水滩区一江两岸项目建设指挥部、菱角山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肖家园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杨家桥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梅湾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曲河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岚角山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菱角山街道办事处、肖家园街道办事处、杨家桥街道办事处、梅湾街道办事处、曲河街道办事处、岚角山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集中采纳吸收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已在市征收部门入库备案)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街道、社区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将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转送被征收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产权调换房房源、户型及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源及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直径1.5公里范围内),分别安置在冷水滩城区永城福江苑、永城财富中心、杨家桥安置小区、将军岭安置小区、潇湘丽景安置小区、曲河安置小区及周边地段已建成的商品房。本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户型及周边环境与安置房相匹配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需要选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就近安置的等面积部分双方不相互补差,特殊情况需跨区域安置的需双方相互结清区域差价。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

(一)住宅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以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登记及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本次征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均以住宅初始批准登记发证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调换面积、价值补偿、补偿及奖励。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析产的,征收人不予认可。

1.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按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街道(乡镇)调查认定后进行评估。

(2)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月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计算,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偿期限为6个月。

(3)搬迁补偿。搬迁费的标准为中心城区按15元/㎡计算,每套不低于2000元/次,发给2次搬迁补偿。

(4)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最高每平方米1200元奖励。

②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7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在2022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奖励。

③按期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8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9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腾房搬迁奖。

2. 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住宅房屋按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征1换1(征1套换1套,征1平方米换1平方米)。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街道(乡镇)调查认定后进行评估。载明和未载明的不作产权调换。

(2)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每月为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依据产权房调换协议(商品房销售合同)由房屋提供方或出售方根据协议(合同)支付。

(3)搬迁补偿。搬迁费的标准为中心城区按15元/㎡计算,每套不低于2000元/次,发给2次搬迁补偿。

(4)奖励

①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7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在2022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奖励。

②按期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8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9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腾房搬迁奖。

(5)房屋调换办法

①调换房屋补差办法。

a.被征收人根据产权调换面积来选择调换房户型。调换房面积不足或超过产权面积部分互相补差。不足部分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安置房市场价格补给被征收人;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

b.调换房价楼层调差。调换房价以第十层为标准层价。标准层每往上或往下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标准层房屋计算)。

②房屋调换程序。

a.公布调换房地点及房型。

b.确定选房顺序。坚持签约腾房后即选房原则,同个安置小区的同户型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房屋者优先选房。

c.交房并结算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房差价。

(二)非住宅私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方式。

1.征收非住宅私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补偿;征收非住宅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当的现房按等价值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仓储、办公、教学、生产、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3个月计算。

4.征收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享受以下奖励:①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7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在2022年8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奖励。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800元奖励,③按期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8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400元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22年9月2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元腾房搬迁奖。

(三)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征收政府直管公房按产权证登记面积等面积产权调换,不补室内装修、装饰费,按照公租房标准交房,即为:完成基本装修,达到入住条件,按2000元/套标准补偿承租户2次搬家费,原租赁关系不变。

2.征收单位公房。征收单位公房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土地由政府收回,房屋被征收后没有办公场所确需产权调换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征1换1”调换,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场所的相关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改制企业的公房按照市政府有关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处理,未改制的企业公房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资产进行改制处理。

(四)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企业职工以息代租房屋等问题的处理

1、以息代租公有住房房屋补偿费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给房屋所有权单位,其所占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2、室内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房屋承租户。

3、周转金按600元/月标准支付给房屋承租户,在冷水滩中心城区有其他住房的,给予六个月周转金即600元/月*6月=3600元。房屋承租户家庭成员在冷水滩中心城区无其他住房的,从腾空房屋之日起到入住公租房止(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实际周转期支付周转金。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原则上在腾空征收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公租房给承租户入住,确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内提供公租房给承租户。

4、每套按2000元/次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给承租人。

5、为确保项目建设范围内以息代租户的基本住房权益,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相应套数的公租房供以息代租户居住,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

(1)必须是被征收以息代租房产权单位正式职工;

(2)居住在建设项目待征收的以息代租公房内并提供以息代租交款凭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危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6、公租房申请人通过审核取得公租房租住资格后,应按公租房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公租房租金。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建、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一年内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产权登记(析产)、建设审批、企业审批(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若被征收人对产权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征收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绘,房屋征收工作部门依据测绘报告可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征收款支付。

1.住宅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按期签约腾房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住宅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按期搬迁腾房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3.非住宅私房以及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等房屋征收款支付。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评估、审核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外不享受本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其它补偿和奖励。

九、历史房屋及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1997年10月27日前建成的,没有改建的历史房屋:在《城市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即1997年10月27日之前)建设的无规划、国土、房产手续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项目所在办事处、社区进行调查,并结合规划航拍图确定房屋产权及建设时间,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公示无异议,被征收人又能在签约期限内主动配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规定扣减相关税费后,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征收。不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按评估时点重置成本价征收。

(二)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收回,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十一、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十二、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产权调换的参照执行。

十三、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相关费用缴纳。涉及到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五、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被征收房屋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六、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本征收方案中未尽事宜,报永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

意见征集联系方式:0746-8219271   邮箱113537079@QQ.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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