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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调整抵押注销登记的公告
为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事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调整简化抵押权注销登记流程等相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设立抵押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收存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请持相关资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注销窗口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并退还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该窗口受理范围为:
1.原市房产局2013年8月31日以前办理并收存了房产证原件的抵押登记业务;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8 日办理并收存了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抵押登记业务。
二、设立抵押登记并由抵押权人(含金融机构)收存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以及预告预抵押等其他相关登记,请持相关资料(详见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业务。
三、申请人在中心城区设立抵押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上不再加盖设定抵押登记章、抵押权注销章、不再注记抵押起止时间和抵押注销时问,抵押登记信息态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可通过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湖南不动产、湖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等平台,注册查询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
以上调整事项,自2023年3月7日起执行,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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